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商洛国际医学中心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22313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审被告:商洛国际医学中心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鞅大道中段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35230273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上诉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商洛国际医学中心医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5)陕1002民初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5年4月21日,上诉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