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2491号之一
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连搭乡(三电西干八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7703211P。
法定代表人:谢升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森,男,汉族,1995年11月4日出生,山西省万荣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现住甘肃省榆中县连搭乡(三电西干八泵站),系该公司文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威景谷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富民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060618128X。
法定代表人:谢玉芬,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吉银,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景谷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吉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武威景谷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吉银已付清全部的材料款61743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9元(已按减半收取)、保全费737元,合计1536元,由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名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米馨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