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3民初690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邵某。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8元,保全费2105元,由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