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白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466号
原告: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1号60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3082632P。
法定代表人:吴越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新峰,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白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98288988D。
法定代表人:李志忠,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白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以其与北京白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3.46元,由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常书燕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