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泉盛石材有限公司与北京白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1232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泉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美林办事处金枝村。
法定代表人:杨铭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龙,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白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京,北京双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部恕,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泉盛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白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泉盛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泉盛石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安市泉盛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南安市泉盛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 婷
人民陪审员  陈春良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尤士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