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26民初5980号
原告:信阳润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潢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MA3X4M979U。
被告:永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周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91××××。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润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润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