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5执98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旧宫镇第一中心幼儿园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女,193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联合大学学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L0021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东麻各庄村委会南20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9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死亡赔偿金821343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2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全部案款付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5执98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