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3019号

申请人:四川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2号老三届首座大厦1幢11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355L0E。

负责人:刘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军,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榆林市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裕和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59652695T。

法定代表人:高金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榆林市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