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榆林市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巷XX号。
法定代表人:高金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睿,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曈阳,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大厦XX幢XX室。
负责人:刘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军,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榆林市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3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30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林市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臧 振 华
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郑   蓉
书 记 员  华 罗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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