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库瑞奇自动化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自动化有限公司、苏州特维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91执5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8997637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金陵东路7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钟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特维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KG538D,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118号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特维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2021)苏0591民初1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特维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自动化有限公司欠付房租、水电等各项费用合计71607元及滞纳金35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保全费7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自动化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22日,本院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特维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送达结果显示确定送达,电联无人接听。 二、2022年7月22日,本院通过短信向申请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2年7月17日、2022年9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财付通存款、支付宝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向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四、2022年9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2022年9月5日,本院经查阅审理卷宗及生效裁判文书,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特维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从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118号四层401室退租,因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 六、2022年9月12日,本院经关联案件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特维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量作为被告及被执行人案件,其中,本院正在立案执行中。 七、2022年9月27日,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8247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82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074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591民初11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谚 审 判 员 牛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接 磊 书 记 员 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