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9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东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学府街口晋商国际大酒店D座6层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JRAF3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河曲县西口镇人,现住西口镇安居小区1#楼4单元401室。
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11112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东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25)晋0930民初25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山西东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晋0930民初253号《民事裁定书》;二、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由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山西东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学府街口晋商国际大酒店D座6层608室,因此本案应由山西省小店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综上,上诉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事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一审裁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认为,合同履行地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作出判断。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山西东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劳务费及利息,上诉人山西东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亦也未约定管辖法院,故实际施工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河曲县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河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原告***选择向河曲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山西东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