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瓯鼎建设有限公司

青田县恒通钢管租赁站与浙江瓯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1民初2302号
原告:青田县恒通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石溪乡溪口村沙湾*号。
经营者:***,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浙江瓯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安定西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厉志标,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青田县恒通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瓯鼎建设有限公司、厉志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2019年7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瓯鼎建设有限公司、厉志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田县恒通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青田县恒通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