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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704民初3152号 原告***,男,199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茅店村下阁组桥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8F3XD6T。 代表人周水元,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丰城市剑南街道龙光大道569号人才教育小区121幢1至2层200-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14613336R。 法定代表人章劲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宜春市丰城市。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机械工作台班费合计肆万捌仟零伍元(480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1月9日起计付至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承包的位于赣州市赣县区××镇(项目名称中欧农产品国际贸易小镇)项目部做土方施工,与其联系人为被告***,被告***与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水元系父子关系,原告按时按量保质量的给被告完成了施工,通过了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费用。在2021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一张,内容记载:原告的机械工作台班费为128005元,已支付80000元整,剩款48005元。原告一直找被告讨要欠款,被告方均以没钱为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雇请原告***的挖机到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承包中欧农产品国际贸易小镇项目部做土方施工,2021年1月,经与被告***的项目总工结算,原告的机械工作台班费为128005元,已支付80000元整,剩款48005元。 另查明:(1)在2021年6月11日,原告和被告***的聊天记录中,原告明确表示:“挖机铲车费用合计128005元,已支付80000元,剩余欠48005元”,被告表示“好的”;(2)被告支付的台班费中有20000元是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支付的,**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其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算单、聊天记录截图、交易明细截图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的挖机为其施工,因此欠原告的台班费,双方间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800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故对其要求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48005元,并从2022年9月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 户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账号:×××52。 开户行:赣县农行赣东分理处 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账号: 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8。 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