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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执异64号 案外人: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请求法院依据(2023)辽0115执64号执行裁定于2023年3月30日冻结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在盛京银行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中财政资金1748766.36元,现申请予以解除冻结。事实及理由:辽中区财政局粮食风险金专户于2023年3月30日拨入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账户乡村振兴专项资金911082.08元,主要用于支付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项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村内道路及亮化项目。此款项属于财政资金,用于完成乡村振兴任务这一特定目标,属于政府所有并具有完成乡村振兴的特定用途,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恳请贵院支持我单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沈阳市财政局文件复印件、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文件、项目资金明细表复印件、项目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6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2月10日,本院依据(2023)辽0115执6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在盛京银行沈阳市辽中支行账户**********内存款250万元(实际冻结0元),本案系轮候查封。案外人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对2023年3月30日汇入被执行人在盛京银行存款账户中财政资金1748766.36元解除冻结。 另查,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5执911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在盛京银行沈阳市辽中支行账户********内存款进行查封,该案系首轮查封。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本案系轮候查封,轮候查封并不具有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故对案外人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侴伟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