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7970号
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工业园7栋10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6612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郎月路6号5幢11号楼1、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92791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7.96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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