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19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寓书,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其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英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鸿,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9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永联公司向**公司支付23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3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永联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永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91500元的利息从2021年4月21日开始计算,33500元的利息从2021年12月7日开始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付款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元,财产保全费1710元,合计6580元,由永联公司负担。**公司已预交6580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可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6580元。永联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6580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上诉人永联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公司的答辩意见: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并交付永联公司使用,永联公司应依约及时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永联公司未及时支付,原审判令永联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永联公司称在**公司未开具相应发票前其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永联公司不能以该附随义务未履行对抗其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永联公司以**公司未开具相应发票为由请求无需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的主张,于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质保金问题,质保金的最后付款时间分别为2021年12月6日和2022年7月15日,现均已届满。永联公司以质保金支付期限未届满为由请求不予支付,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春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尹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