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12241号
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工业园7栋10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66124G。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寓书,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系公司员工。
被告:宁德到即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港街道体育北路5号20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MA33CA3QXE。
法定代表人:张叶生。
被告:福建一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二环路730号双湖新城二区15栋(双湖新城商贸楼)9层9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365J455。
法定代表人:张叶生。
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到即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一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0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旭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