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鹏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5469号
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寓书,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鹏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812200元及违约金79722.1元(其中包括借用合同违约金35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4522.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12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02月17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止,此后仍应计至实际支付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时合计人民币956922.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被告在2019年10月25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落款处及原告公章中显示的原告地址均为深圳市南山区;而原告提交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厂房)合同书》显示,2017年8月17日案外人深圳市百旺鑫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屋(共5层)出租给原告作为厂房使用,租赁期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原告的注册地址在深圳市龙岗区,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显示其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自2017年12月起至今都在深圳市南山区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本案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丽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炼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