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23584号
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寓书,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负责人**理军。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