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31674号
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七路2号尚景楼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6612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姚寓书,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9572883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5064.99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人民币3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