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5执1477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七路2号尚景楼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6612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龙苑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龙苑新村一区932号旁集装箱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K2N94B。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伍拓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伍拓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KAD1M。
法定代表人:居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龙苑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伍拓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25661.64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及全国查询系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伍拓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1500××××5770账户,实际扣划人民币1335.1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伍拓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龙苑新能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17%股权,期限自2021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肖丹
审判员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