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2民初5725号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先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大置地(单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水发建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大置地(单县)有限公司、第三人水发建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213元,减半收取计457606.50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