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25财保195号
申请人:郓城耀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武安镇徐垓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P34R12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先行区大桥街道104国道856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1828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郓城耀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450万元限额内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郓城耀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0万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郓城耀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