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9647号
原告:四川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