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423民初2868号
原告:景泰县民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新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泰县民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景泰县民晟装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民晟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泰县民晟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景泰县民晟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