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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4503号 原告: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应合丘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657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XX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5J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XX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