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4503号
原告: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应合丘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657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XX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5J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XX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重庆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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