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1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平,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隆元刚,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戴江宁,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戴江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嫘
审判员 傅科文
审判员 叶云婧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