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黔0102民初14349号 原告:遵义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遵义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遵义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遵义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549917.2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49917.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自逾期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机械设备(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原告的施工电梯,电梯租金单价为11500元/月,并约定结算方式为:被告凭原告提供的发票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信用证或电汇方式支付货款。租金支付方式为:以网银支付,双方每月20日对账,被告按季度支付原告租赁费金额不超过已结算额的70%,剩余30%待工程竣工后3个月向原告支付。2022年4月26日,原被告办理计算,累计租金共计2372600.48元,并于2022年5月18日签署《封账协议》,确认原告已经将全额发票2372600.48元开具被告,被告尚欠金额1604013.23元,并约定违反约定未支付款项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截止现在,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549917.23元。自原被告《封账协议》签署至今,已经2年,然被告迟迟未付款,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答辩称,1、关于租赁费549917.23元无异议;2、关于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不认可,我认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金,因为双方没有按照8.1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被告不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若法庭判定被告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按照8.1条违约金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双方结算价款的金额为2372600.48元,即不得超过23726元,且原告没有提供详细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且提出的按照年利率3.7%计算,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8.1条约定计算;3、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万元,被告认为不应当承担,合同并未约定被告需要承担律师费,其次聘请律师是原告自行做出的行为,并非是被告未按时付款而引发的必然行为,且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事诉讼需要强制律师代理,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不是必须的,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4、关于本案保全费、保函费,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的法院文书及支付凭证,不认可两费用的实际产生及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在下文予以认定:原告遵义某某公司(出租方、乙方)与被告某某公司(承租、甲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Y****003),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租赁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施工电梯SC200/200,月租费11500元/月,进出场费26500元/台,增值税税率3%,具体税金按照租金*税率进行计算确定。1、施工电梯月租费含3%专增发票;2、进出场费含安装拆卸费、车辆运输费以及汽车吊(25T)的装卸费用均含3%专增发票。第二条租赁期限2.1租赁期限暂定自2019年10月日至2020年10月日,共计12月。2.2租赁期限的计算2.2.1租赁期限以机械设备进场双方验收完成后正式使用开始计算时间,到机械设备通知退场时间为止。2.2.2在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租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和操作人员表现及工程实际施工需要决定租赁期限。除特殊情况外,甲方停止使用租赁机械设备需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停止服务、租赁机械设备退场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机械设备方可退场。本合同月租费为固定单价,不予调整。2.2.3租赁时间签认:双方授权的委托人每天对服务的时间、内容进行签认,以便计算租赁费用。2.3甲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能力、数量和技术性能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或处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2.4甲方需要延长租期限的,应在租赁时间届满前3日内,与乙方续签合同。2.7合同期满时,甲方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应立即组织机械设备退场,并与甲方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第四条租赁方式及所有权4.1租赁方式:乙方提供施工电梯设备,操作人员由甲方配置。4.2乙方出租的机械设备,乙方应依法享有使用权,且机械设备使用权期限或机械设备自身的有效使用期限必须满足租赁期限的要求;机械设备采用的专利技术依法取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4.3乙方出租的施工电梯,应根据甲方的生产施工需要安装每栋楼的电梯门禁系统和各楼层呼叫器。该系统或呼叫器如有损坏或缺失,乙方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应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第五条租赁费用5.1本合同暂定租赁费总价(含进出场费、增值税)1974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肆仟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1916504.8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壹万陆仟伍佰零肆元捌角伍分),增值税税率为3%,增值税57495.15元(大写:人民币伍万柒仟肆佰玖拾伍元壹角伍分)。此价款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暂定价款,最终以双方结算为准。5.2本合同租赁价格以当月日历天数计算为一个月,不足整月者按实际租赁天数折算租赁费。5.3机械设备的进退场及费用承担5.3.1机械设备进场时,甲乙双方需确认机械设备出厂时间2014年至2016年、已投入使用年限4年、机械设备原值288000元、机械设备现值150000元。5.3.2机械设备的进退场费用:乙方负责机械设备进退场费用及进退场运输。5.4双方特别约定:每年季节性停工(如冬季施工、春节等)期限为0.5月,此期间的租赁费不予计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施工现场停工,停工期间的租赁费不予计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因其他原因导致施工现场暂时停工,连续超过7日以上,停工期间的租赁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90%计算向乙方支付;因机械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械设备不能使用,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赁费不予计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甲方每月给予乙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时间为24小时。5.5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发票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信用证或电汇方式支付货款。甲、乙双方一致约定:甲方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时,甲方无需在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基础上另外支付乙方承兑贴息。第六条租金的支付6.1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以网银支付。6.2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甲乙双方每月20日对帐,甲方按季度支付乙方租赁费金额不超过已结算额的70%(具体视甲方资金情况而定),剩余30%待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6.4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6.5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7.1甲方权利义务7.1.1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设备和人员的损伤,甲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7.1.2租赁期间为租赁机械设备运行提供合理、合适的动力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燃油等)。动力资源价格由甲方确定,乙方指定有权领料人填写相应收据后从甲方处领用,甲方根据实际调拨的数量从乙方的每月结算费用中扣除。租赁期间,甲方发现乙方人员偷取燃油等动力资源,乙方需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同时向甲方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7.1.3与乙方共同确认机械设备的服务内容和时间的签认工作,并按期办理结算,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赁费。7.1.4租赁期间为租赁机械提供指定的地点存放机械设备,指定存放地点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予以变化,存放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乙方或乙方现场操作人员。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按合同约定提供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并为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购买相应保险。7.2.2操作人员必须依法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等完成本合同所必须的资质证照,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服务;负责租赁期间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承担相应费用;承担机械设备的毁损、丢失等风险。7.2.3提供机械设备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等证明文件,并将检验资料报告和操作人员证件一份到甲方存档,对于上路行驶的车辆,还应出具经公安车管部门审核的行驶证和年检证明,保险等相应运营证照。7.2.4乙方应提供状况良好的机械设备必须经甲方验证合格,并应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维修和保养记录原件给甲方核实,并提供一套复印件给甲方。7.2.5密切配合甲方的施工生产,满足甲方施工要求,乙方维修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施工人员的安排,配合甲方施工,保证24小时随叫随到,但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作业。7.2.6与甲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赁内容和时间的签认工作。7.2.7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存放机械设备,并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机械设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以及维修人员作业时操作不当对设备的损坏以及机械设备停机后发生的火灾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7.2.8乙方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派遣,若有不服从统一安排的,每次乙方应向甲方缴纳5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7.2.9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机械设备调离甲方工地范围或者承揽私活,否则乙方必须缴纳给甲方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7.2.10负责租赁机械设备进退场运输、道路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乙方及第三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进行赔偿。7.2.11乙方接到甲方退租通知书后不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的,或乙方拒不接受租赁物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由此产生的灭失、损毁、保管等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8.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约定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则违约金计算方式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8.2乙方违约责任8.2.1乙方如违反7.2条款(除7.1.8款外)约定的合同义务,乙方应按500元/次承担违约金,甲方可以在租赁费中扣减。8.2.2乙方在合同终止时必须接受租赁物。乙方接到甲方退租通知书后不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的,或甲方自行交还租赁物乙方拒不接受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8.2.3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8.2.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8.2.5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8.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因履行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第十条其他10.1甲方指定杨某为驻工地代表,乙方指定***为驻工地代表,共同做好机械设备服务内容和时间的签认工作。10.2施工电梯出场时,乙方提供吊车为25吨,如因甲方现场条件限制,需用超过25吨的吊车,费用由甲方承担(扣除其中25吨吊车的费用)。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原被告公司的公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的案涉租赁设备,后双方于2022年4月26日进行了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结算金额(含税)23,000元。累计结算2,372,600.48元,累计已付768,587.25元、余额1,604,013.23元,起止时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30日。 2022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封账协议》,该协议载明:根据双方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的《机械设备(施工电梯)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ZY****003)及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以下统称“原合同”)约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现双方进行最终结算,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甲方累计应支付乙方款项总金额为贰佰叁拾柒万贰仟陆佰元肆角捌分(小写:2372600.48元),截止协议签订日甲方已累计支付乙方款项总金额为柒拾陆万捌仟伍佰捌拾柒元贰角伍分(小写:768587.25元),甲方尚欠乙方款项壹佰陆拾万肆仟零壹拾叁元贰角叁分(小写:1604013.23元)。乙方现已累计向甲方开具发票贰佰叁拾柒万贰仟陆佰元肆角捌分(小写:2372600.48元)。二、以上账目经双方共同清理,对账核实,确认无误,不存在其他任何遗留、遗漏、遗忘的事项。除此之外,任何新增的债权债务文件,甲方一概不予认可。三、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原则下,甲方应按以下时间进度支付剩余款项:根据甲方项目的资金情况考虑支付。四、双方一致同意:1.本协议下的债权不得转让;2.各方因履行原合同产生的与第三方有关的任何纠纷,均由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3.违反本条前述款项的,按原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导致对方损失,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等)。4.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付款时间届满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甲方提起诉讼(或仲裁)。5.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本协议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违约金。五、本协议签署后,即视为各方对对方在此之前即便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包括未支付,均明确自愿放弃追究索赔之权利。但质量和权利担保期限仍执行法律、原合同和规范之规定。甲方付清欠款后双方因上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六、双方因履行2019年10月11日签订的《机械设备(施工电梯)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ZY****003)及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本协议等发生纠纷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原、被告公司的公章。 2024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载明:致: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力铮律师事务所接受遵义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以下简称“某某托人”),就某某托人与贵单位关于机械设备(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租赁费尾款支付事宜,特致函如下:根据某某托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材料显示,贵单位与某某托人签订《机械设备(施工电梯)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Y****003),约定贵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某某托人的机械设备-施工电梯,并签署《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封账协议》,经双方确认,贵单位累计应支付某某托人款项总金额2372600.48元(大写:贰佰叁拾柒万贰仟陆佰元肆角捌分),贵单位的付款情况为:至2022年5月18日支付768587.25元、以房抵款954096元、2023年6月15日支付50000元、2024年2月7日支付50000元,合计1822683.25元,现尚欠549917.23元(大写:伍拾肆万玖仟玖佰壹拾柒元贰角叁分)。某某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施工电梯提供给贵单位使用,并将全部发票交付给了贵单位,然贵方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某托人支付款款。某某托人多次向贵方催收,贵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本律师认为:贵单位与某某托人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然贵单位在某某托人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拖延且拒不支付租赁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贵单位须承担某某托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鉴此,本律师郑重向贵单位催告:希望贵单位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支付租赁费尾款,在收到本函后5日内联系某某托人并向某某托人支付租赁费尾款。否则,某某托人将诉至法院。届时贵方须向某某托人支付租赁费尾款、违约金等,还须赔偿某某托人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特此函告,务必审慎对待,以免诉累!2024年5月10日,被告某某公司签收了律师函。 另,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0元,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Y****003)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的租赁费,原、被告于2023年5月18日签定了封账协议,双方确认总租赁费为2,372,600.48元。2024年5月9日律师函载明“至2022年5月18日支付768,587.25元、以房抵款954,096元、2023年6月15日支付50,000元、2024年2月7日支付50,000元,合计1,822,683.25元,现尚欠549,917.23元”被告亦认可尚欠金额为549,917.23元,故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租赁费549,917.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签订的封账协议中约定“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原则下,甲方应按以下时间进度支付剩余款项:根据甲方项目的资金情况考虑支付。”该封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对付款期限作出约定。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原告于2024年5月9日发送律师函,向被告催要租赁费用,且被告于次日2024年5月10日签收该律师函,律师函中载明被告应在收到该函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赁费用,被告在收到该律师函后未提出异议,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支持为2024年5月16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封账协议明确约定“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本协议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关于律师费,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封账协议对律师费承担问题有明确约定,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付款凭证,故对原告诉请律师费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全费,因该费用系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给原告带来的额外支出,且已经实际产生,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全保函费,因不是本案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遵义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549917.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49917.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4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遵义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遵义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被告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条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