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262号 原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