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323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9********,住西峡县重阳乡。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9072,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南明区八达巷1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323民初556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五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12854.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