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03民初570号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王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蓝安路5段8号(泸州工投绿色建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7525448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泸州恒发达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百和镇百和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938374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6年9月9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2号1号楼7层701-708号,8层804、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40037159B。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茜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明翠完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14层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8M64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王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恒发达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成都明翠完美装饰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王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王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