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分公司、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81民初1710号
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红军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MA7B7RHR04。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锦绣花园**苑C幢商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MA7GBLGU94。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9602441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分公司、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受理立案后。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