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宏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盘锦智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盘锦宏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121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智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盘锦宏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盘锦智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盘锦宏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7元,减半收取计43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