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121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云,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智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爱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盘锦宏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谭熙铎与被告盘锦智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盘锦宏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7元,减半收取计4323.50元,由原告谭熙铎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