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91民初934号
原告兰州鑫海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全发、***,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创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鑫海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汉创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汉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兰州鑫海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汉创公司已供货,且异地诉讼成本大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鑫海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鑫海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6元,依法减半收取1658元,由原告兰州鑫海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姜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