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12247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34幢1**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2018年7月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