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12247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34幢1**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2018年7月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