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13331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34幢1**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武 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