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13331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34幢1**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武 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