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15411号 原告:***,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34幢1**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