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15411号
原告:***,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34幢1**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昆明市网翼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