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25民初1723号
原告:***,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804173826,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D9-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