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陈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4财保17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35700.3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6年1月14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保全材料邮寄本院。2026年1月29日,申请人将补正材料提交本院。2026年2月5日,申请人某甲公司缴纳本案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35700.3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