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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聚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879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2025)冀0104民初2879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某乙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存款1056741.15元;冻结了某乙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056741.15元。某甲公司以与某乙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存款1056741.15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056741.1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