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879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2025)冀0104民初2879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某乙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存款1056741.15元;冻结了某乙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056741.15元。某甲公司以与某乙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存款1056741.15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056741.1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