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4337号
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