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9946号
原告: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