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周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1463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双峰村上丰江6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云南捷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45号香宫国际大厦20层20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捷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97元,共计诉讼费1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