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1463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双峰村上丰江6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云南捷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45号香宫国际大厦20层20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捷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97元,共计诉讼费1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