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顺驰神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民初1345号
原告:宝鸡顺驰神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任公司监事。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顺驰神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