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1970号
原告:上海思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上海思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经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思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思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