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9764号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999号2幢E区。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柯胜金。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7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佳楠
书 记 员 冯佳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