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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3民初303号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国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国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85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9277.5元。
审判员袁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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