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374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志远,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迎宾大道孔桥社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姜文。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余额1177元(原告预交120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曌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