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康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顺越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监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太康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445XR074。
住所地:太康县银城路南段万城商贸院内(商务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顺越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116003417026633D。
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东段北侧万达熙龙湾3.8一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顺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
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身份
证号码:×××3X。。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97382059K。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迎宾大道孔桥社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姜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太康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顺越实业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太康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顺越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0)豫1627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太康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顺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服(2020)豫1627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保护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无据,不保护申请人原审中的本诉答辩及反诉请求扣减项无据,现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予以纠正,撤销错误的原审判决,依法对涉案工程重新鉴定,对确认维修部分的工程量予以鉴定,以相互抵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为反诉原告,在反诉中对涉案工程的不合格部分修复费用申请进行评估鉴定、对原告违约的违约金要求原告承担,一审中我院没有对申请人反诉违约金进行审查,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情形,依法应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天灵
审判员  席长风
审判员  陈海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子君